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浙江省宿迁商会。英文译名:Suqian Chamber Of Commerce,ZheJiang (简称:SCCZ)
第二条:本会是以江苏省宿迁藉人士在浙江省创办的企业为主体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本会实行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活动方式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在浙的江苏宿迁工商业者及其它行业投资者,为促进苏浙两地经贸互利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努力为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社会组织委员会,浙江省民政厅为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601号三堡东方大厦A座1601室。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1.本会为在浙经商的江苏宿迁藉工商企业界人士,通过商会搭建一个联络感情、互相交流的平台;2.提供一个信息交流、寻找商机的舞台。本会通过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活动以及利用网络、会刊等多种形式使会员相互之间交流信息、互通有无、从中寻找到商机,达到共赢的目的;3.借助集体资源,使本会成为会员与政府合作、促进宿浙两地经济发展的桥梁。本会通过资源整合、发挥商会的资源优势,与苏浙两地政府建立良好密切的联系,为商会的会员寻找到合作项目,同时也为宿浙两地的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4.协助有关单位普及商务知识,传播两地文化,交流商务经验,开展专业培训,聘请专家、教授及专业人士授课,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组织两地商务考察,为会员提供投资信息、市场信息、就业信息、交通信息等,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5.维护本会会员合法权益。商会将通过各种合法的措施引导和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并监督商会全体人员模范遵守法律和商业职业道德;6.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2.承认本会章程,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参加本会活动,能按期缴纳会费;3.在浙的江苏宿迁籍人士创办的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并办理有关入会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核实,交理事会讨论通过;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召开的组织活动;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有申请加入和退出本会权利;6.取得本会提供的有关经济信息和资料;7.向本会提出有关咨询;8.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给予法律上的声援和帮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执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团结和声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不做有损害本会团结、声誉的事,积极弘扬中华民族正气、美德;3.积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一)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本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1. 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2.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3.不履行会员义务;4.不缴纳会费;5.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6.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会员行为违背本会章程者。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任务和职权: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和罢免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批准会员入会或对违法会员除名(开除);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理事人数超过50个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但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室会议;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事件。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或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经费来源:1.按本团体所确定的有关标准收取会员会费;2.社会捐赠;3.政府及有关部门、团体资助;4.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缴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出资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原则上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团体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